中山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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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陷阱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7 08:15:40

制造陷阱的骗子的特点是他决不放过任何设陷阱的机会。也就是说,这个陷阱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环节,从商标注册申请到投入使用,甚至未来的商标续展或商标转让,我们都应该时刻警惕。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山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陷阱。

一、蝉破壳:收钱后不行动因为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一般是一年到一年半。骗子商标局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如果在收到企业足够的货款后不向国家商标局举报,就是不作为。

二、瞒天过海:收取商标展示费商标公告后,向公告期发函的企业声称,该商标必须在中介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而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从字里行间混为一谈,由于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不甚清楚,他们乱花钱。

三、狮子张嘴:乱收费多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要求收取手续费或手续费、证明费,并重复支付。真正的费用只是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和代理费。

四、无中生有:谎称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听说有些非正规中介整天给客户打电话,说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处罚你,扣你的执照。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

别相信他们。药品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不要求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宗旨是享有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每一个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而现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的发展,对此很多人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财产,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所以在众多知识产权当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呈暴增趋势上升,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所以商标注册越来越难,那么商标注册这么难,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怎么办?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告诉你!

1.商标名称多费心商标注册名字直接影响到该商标价值,所以,老板们在想商标的名字之时,最后要原创。并且要有自己公司的理念在其中提现。

2.商标查询不能少是查询的目的就是查查商标有没有违反商标法以及是否跟已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问题。以及看看商标有没有宗教色彩或者民族歧视问题。另外商标要具有显著性才可以通过审核。

3.驳回记得要复审驳回的原因可能是资料不全,材料不全,或者没有注意第二条中所说的,商标局可能会以该商标存在些许问题(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存在近似商标等)而驳回该商标申请。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清楚被驳回的原因,然后做好相应的驳回复审。

4.异议答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能会收到他人的异议申请,要求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宣告商标无效等。这时,注册商标人需要进行有针对性、有理有据的异议答辩以反驳异议理由。

logo是商标或logo的缩写。标识可以区分所属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logo,消费者可以记住企业形象,提升品牌文化,logo商标查询的步骤非常复杂。有必要对构成商标的要素进行划分。如果根据分割查询logo元素,则会有更多的近似图形。因此,最好通过商标局或商标代理机构查询注册,这样更容易通过。        

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查询徽标。查询通过后,可以提交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分为正式复审和实质性复审。商标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的审查、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清晰度和必要的说明、分类审查,商标形式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修改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审查,检索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调查研究,决定予以初步核准或者驳回。应用程序和一系列活动。        

3个月:初审后进入异议期。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按照商标异议程序办理。

12个月:商标初审顺利,无异议,注册成功。商标局随后发给《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不符合合法性、 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即《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 的情况;

第二,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商标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

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注册 不当撤销程序,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

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注册商标。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撤销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在申请注册时,是具备显著性的,但是随着其在市场上的销售和公众的逐步接受,出现了显著性退化的情况,这样的商标,当然也是应当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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