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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谈谈商标被拒的原因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2 08:36:54

一些客户会遇到中山商标注册被拒而无法注册的情况。今天小编主要是普及商标被拒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商标被拒。

首先,让我们谈谈商标被拒的原因:

一、其他人先登记。商标局审查人首先将商标局数据库中现有商标信息进行比较,并按照“先申请原则”拒绝同名商标类别;

二、商标被驳回。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或混淆,一般会认定为相似商标,予以驳回;

三、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文字。一般名称和描述本行业产品特性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四、商标缺乏意义。当所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和常见的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辨认,予以驳回;

五、使用不允许注册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等几种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中,地名和容易在商品质量和原产地上误导公众的名称或者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不可接受的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慎,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六、当我们知道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原因时,我们就会知道如何驳回该房屋。最安全的办法是先找到商标代理公司进行查询,提高注册成功率。

标志的“志”,既可以叫记号,又可以说是一种符号,它代表和体现某一事物。中山商标注册的商标和标志都同属于宣传范畴,只不过标志在生活中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罢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参观游览、欣赏文娱体育表演等,都和标志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铁路交通的标志,邮电事业的标志,“红十字”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志等。

总之,标志在人们日常生活及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标志虽然是一种记号,符号,又具有宣传性、显著性,但它只是表示某一事物,而不是商品经济下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标记。因此,标志不能与商标划等号。通常的标志,不能替代商标应用。某些通用的标志,如红十字、铁路标志、邮政标志,电的符号等还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可是有些事物的标志就很难区分它是广告、商标或一般标志了。

例如我国古代酒店门前的酒旗,旗上标有姓氏,古代陶器、皮革、武器、农具和其他日用品上刻的工匠名字、原产地名称和其他简易符号等。这说明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商标二者虽然不能划等号,但有共同的地方。有些事物的标志,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商标,如药店门前挂的双葫芦标志,后来就演变成为药品上“双葫芦”商标图形,刻在土砖上的△符号。原先是生产者所作的简单记号,后来演变成为—三角商标。因此,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商标是由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逐渐演变而来的。

一、企业宣布破产之前前将商标转让至另一个公司名下,否则企业破产的话,商标就意味着主体消失,会被商标局直接撤销。

二、公司倒闭后,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山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这就是说公司是注销的话,注销一年内需要办理转移,超出一年不办理如果有人对你商标提出注销申请,那该商标凶多吉少,很容易被注销掉。

转移和转让类似,但转让的手续要繁琐,商标局得要求楼主公司注销后的清算小组的相关证件和法院对无形资产归属问题的裁定书等。所以最好注销前办理转让申请,到时候委托我司为你办理。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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