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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注册商标的价格是多少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6 08:31:44
凭借着自己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商标是不可预知的巨大商机,商标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不同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标志,对指导市场交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有的老板就问了,商标这么厉害,注册商标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1.中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中山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就是通关文牒,一家公司想生存和发展就要注册商标,有了商标就可以在市场上驰骋。
3.如果你的商标没有注册的话,就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批准,你所用的会被禁止使用。
4.商标注册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具有稳定性。相对而言,生产者和经营者更注重产品质量,而且可以通过查询资料核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核实未注册商标企业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因此消费者购买注册商标商品的权益保障性较大。
当然,仅仅通过商标注册来识别商标的质量还不够,而且还需要查看商标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身份标志是否已注册主要基于商标旁边是否有注册标志。因此,如果企业经营者想稳定安全地使用商标,最好注册。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2、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规定。
分案的审查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一家企业,想要得到壮大与发展,必须注重品牌打造。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越来越注重中山商标注册。但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知不够深入,导致商标经营使用不善,商标经营不善很可能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为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小编现在提醒您:一旦被指商标侵权,又该如何应对?
(一)不侵权抗辩构成商标侵权的三种行为: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被诉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无依据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面对商标侵权纠纷,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可以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不打不相识”,如果在这样的契机下与对方促成合作的机会,那也是一件圆满的事。
中山商标注册期间能生产和销售产品。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不是“销售许可证”,即使使用未注册商标同样可以销售商品。那么商标注册公告期间被抢注了该怎么办?
1、准备商标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证明证据,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在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后,就会给申请人下发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对该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品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2、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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