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企业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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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企业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06:08

首先应当将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在原服装厂注销之前)。其次,商标入股有两种: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的,作价入股后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将您个人拥有的上述商标转让给你们新开的公司。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

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入股比较常见并容易被对方股东接受,而商标使用权入股则往往出现在该商标比较知名的情况下,否则不易为对方股东接受。商标使用权的经营除了将使用权入股合作开设公司盈利外,更为常见的是单独许可他方企业有偿使用你的商标,你可以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不参与对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是与前面说的商标使用权入股的区别。

当我们注册商标成功后,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不要以为中山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可以随便改动。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成功后这几件事必须注意!

一、商标注册了尽快使用,保留证据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留一些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及照片之类的)。《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使用商标,别擅自更改使用的商标标识要和当时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可以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提示:像把原本的商标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碰巧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三、公司改名了,一定要提前做商标变更商标归属权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比如有的公司注销了,那商标可就转不走了。

四、商标的许可使用要备案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此提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督促商标拥有者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对自己使用商标许可的一层保护。

五、发现商标类似,尽早提出异议为了防止自己商标的显著性被稀释,申请商标注册人不能光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原来的合伙人去申请与你类似的商标,那你就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否则,他申请成功了,你的就难通过了。提示:商标公告以后,异议期只有短短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提出,否则过时不候。

六、扩大使用范围,应追加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还必须另外提出注册申请。

七、商标续展宜早不宜迟商标自核准注册日期起有效期10年,期满后应在前12个月或后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商标续展三步走,商标再次轻松拿到手,赶紧来随小编一起看一下是哪三步吧!

1、首先,商标申请人在确定要申请商标续展后,就要提前到中山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续展申请书,并按照规范要求来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书》;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其次,准备好首次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图样,复印件与原件都要准备好,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五份上交;(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最后,按照商标注册类别要求,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书》,因为考虑到商品的分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所以原注册时的商品分类,不一定适用于现在,所以一定要辨识清楚后,再开始填写,以免商品分类填写错误,续展申请被驳回。商标续展三步走,以上三步全部做完之后就可以让你的商标满血复活了哟!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中山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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