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专利注册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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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利注册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中山鑫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39:11

1.个体经营者不能转让,公司也可以转让像公司一样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个体经营者条例》第10条,如果个体经营者变更经营者,新经营者应在取消登记后再次申请登记。

2.个体企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只能拥有一个营业地,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人。公司不仅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还可以成立企业集团。

3.个体经营者可以驱动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公司可以基于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为其业务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外,没有人拥有股份,也没有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企业。

4.公司制是一种发展趋势。现在,公司正在互相做生意,谈论合作,签订合同等。淘宝和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正在支持基于公司的业务。与公司相比,个体经营者的地位将越来越弱。

很多人都不知道公司注册完成后,多久开始报税,今天,在这里就告诉大家,在拿到营业执照的当月就要开始进行报税了,哪怕没有开展业务,也要进行零申报。不过零申报不能连续超过4个月,不然税务局会认为你在偷税漏税,按实际的收支报税,就会产生不良影响。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公司记账报税一、公司记账报税的流程:

1、按照要求准备好各种账簿、帐页,然后整理好装订成册;

2、在填写账簿“启用表”时要准确的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和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姓名,并且加盖公章;

3、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帐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且要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议二、三级明细账户;

4、启用账簿后,要从*页开始到*一页的顺序编订号码,不能跳页、缺号,如果是活页式账簿,就按照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当个账户编列号码后,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方便检索。这只是手工记账的方法,也可以用到电脑记账软件;

5、拿到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就要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建立账簿,当税务登记办理完成后当月就要开始申报了,报税的税种要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二、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报税所需的材料:1、每月收入发票记账联以及成本发票客户联;2、每月银行对账单;3、每月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已粘贴好,计算无误的审批单及原始凭证,例如租金、电话费、车票、餐票等发票;4、每月员工工资单以及每月社保扣款单;5、每月银行扣税单;6、有关银行的收付款凭证,例如对账单、支票头、电汇单等;7、其他应进行账务处理的资料;8、本年度的会计凭证、明细账、会计报表;9、截止记账时期的科目余额表;10、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年度所有增值税报税申报表。

美国商标法跟我国注册不同,主张使用在先注册的原则。因此在注册美国商标前应该了解一下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美国的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美国商标类别等。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和中国中山商标注册虽然不同,但大同小异,在申请时同样需要先提交申请。

一、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检索在美国商标查询网站上进行导航表检索,在注册商标前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不仅要在网上检索,还应关注是否有人用相似、相同商标进行过商业活动。准备申请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商标标识包括注册申请的译文等材料提交申请将上述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美国商标专利局商标审查美国商标专利局对于商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未分的很清楚,所以提交以后可以在一个步骤内审核完商标公告期间成功后初步公告,时间为1个月使用声明经过注册的几个步骤后,美国商标专利局颁发允许通知,颁发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在美国商业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或申请预留商标核准注册美国商标专利局收到使用声明后,再次审查,符合则颁发注册证书。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流程时间在顺利的情况下为9-12个月。

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1.商标注册三基础:实际使用、意图使用、国内注册2.主薄副薄: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分为主薄副薄,两者能受到的商标保护力度是不同的,如果商标显著性不强,注册时容易被驳回,那么就可以转到副薄,再通过连续使用商标5年就可以转为住薄。3.商品分类:美国商标分类相对于其他国家是很细致的,所以注册的时候已经要先看清楚商标分类的明细。

以上代理美国的商标注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流程,注册美国商标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如果单独注册美国商标容易被驳回或失败,而注册费用又相对于高,一旦注册失败再次注册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商标代理机构是个不错的选择既可以提高商标成功率又能节约时间节约钱。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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