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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型商标注册

新颖型商标注册

商标的转让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流程才能完成的,很多转让商标的人想很快的就能让商标被利用起来,将正在购买的商标运营到相关的品牌上,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其中,商标转让中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大品牌商标,时间利用率高,对品牌来说是比较好的。那么,商标转让多长时间后可以开始用?下面看中山商标注册的相关介绍。  

实际上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若要商标能够成功完成商标转让,则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中需要了解一下三点: 

1、商标转让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的文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文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移转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为外文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完成后,就能够利用商标了。但是在此之前,商标转让的流程一般在8—10个月左右,而商标转让的申请文件就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除此以外,在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4—6个月的时间。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也需要注意商标的商品质量。在面对注册商标一致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商量,签订相关的协议,将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一同转让,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之后出现商标转让后,发现原有企业仍然保存了相似的商标。若是商标局不予核准的,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而在商标转让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则可以享受商标的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期间还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将商标许可给他人进行使用,若有这样的情况,首先需核实商标所有人是具体的哪一位,再则就是可使用商标的人是哪位。这时需要与双方商量,在取得其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商标转让。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注册公司的流程与所需材料,公司注册平台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都整理出来给大家分享过。但是很多注册公司的人对于是否注册成功这个问题很是困扰与担心,下面小编就告诉你怎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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